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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[2016]43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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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9-27 14:13

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

沪建市管[2016]43号

各有关单位:

  为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,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,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《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》(沪府发〔2016〕18号)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上海市财政局《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》(沪人社福发(2016)3号)要求,现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社会公积金费率作如下调整:

  一、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、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,其中,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%计算。初步设计概算、施工图预算、市政养护、绿地养护以人工费为基数,乘以相应费率。

  二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,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,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,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。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,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。

  三、水利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。

  四、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(2012年度)的通知》(沪建市管[2012]74号)、《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<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>的通知》(沪建市管[2015]54号)同时废止。

  特此通知。

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

2016年4月18日